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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33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这些规定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
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2005年8月29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办法》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006年,商务部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二手车交易规范》。
相关概念
二手车
《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政策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经营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包括收购、销售)、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收购和销售
收购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销售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直接交易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政策依据:《二手车交易规范》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为配合其实施,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二手车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部分经销企业既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又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经纪业务,为进一步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作出了如下规定:
(1)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
1、反向开票
2022年10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可以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汽车销售企业已就“汽车销售”做了相关备案;
(2)企业从自然人手上购进二手车。
注意:
由于自然人售卖二手车时,无法作为卖方向收购企业开具销售发票,为便利群众售车和企业经营,因此允许二手车企业作为买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需要注意本规定的“反向开具发票”与其他类似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反向开票不同的是,二手车收购反向开票开具的发票并不是指增值税发票,而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自然人限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背景
当前,二手车流通主要以“经纪+个人”模式为主,即二手车经销企业以经纪名义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将经销车辆挂在个人名义项下进行交易。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出售二手车,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目前减按0.5%征收增值税。在这种背景下,部分二手车经销企业虽然取得了经销资质,但是在购入二手车时,未将交易车辆过户到企业名下。对预计短时间内销售的二手车,索性不办理过户登记。对销售周期较长的二手车,则先过户到老板或业务员等个人名下。
为解决上述问题,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作出了相关规定。
转移登记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1)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办理地点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政策依据:《二手车交易规范》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1、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注意:
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应税行为是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的,都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除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政策发生调整外,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二手车拍卖以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销售额计算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发票开具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在线Q&A
问
二手车交易必须评估吗?
答
原有办法(《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虽未对二手车评估作硬性规定,但大多数二手车交易市场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收取交易费用,实际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已成为强制要求,难以保证评估价格的公平公正, 无形中增加交易成本,消费者对此反应强烈。为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
问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如何确定?
答
《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问
如果企业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金额为评估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一致该如何账务处理?
答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车辆过户的必备资料,并不是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还需要取得二手车销售方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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