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南都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指出,“大数据杀熟”、“补贴倾销”等“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将被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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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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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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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于低价倾销行为、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指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告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8月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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