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偷走了Java,并花了十年时间进行诉讼,只有垄断者才能做到这一点。
谷歌的安卓系统并没有伤害 Java SE 的实际或潜在的市场份额。无论谷歌有没有抄袭,Java 都不太可能在移动端市场取得进展。
谷歌所做的,就是利用部分现成的 Java 接口,以便程序员能够快速上手,没有必要把那些东西重新再来一遍。
美国最高法院4月5日就“甲骨文诉谷歌Java侵权案”做出终审裁决。
9 名大法官中的艾米·康尼·巴雷特大法官,因为 2020 年10月26 日才宣誓就任,错过了当时的庭审辩论,所以她没有参加投票。
而其余 8 名大法官,以 6:2 判决谷歌胜诉,也就是推翻了此前下级法院的判决。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执笔撰写了多数派法官的意见判词。
谷歌也因此避免了近百亿美元的处罚,其市值也因为胜诉而大涨,达到近 600 亿美元。
谷歌高级副总裁Kent Walker在判决发布后在Twitter上发文称:“今天最高法院在谷歌诉甲骨文一案中的判决是创新、互通操作与计算的一大胜利。”
甲骨文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 Dorian Daley 表示:“谷歌平台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力量也越来越大。进入壁垒更高,竞争能力更低。他们偷走了Java,并花了十年时间进行诉讼,只有垄断者才能做到这一点。这种行为正是全球和美国的监管当局审查谷歌商业行为的原因。”
很明显,在这场以知识产权为主的诉讼官司中最终吃了败仗,甲骨文方面开始从“垄断”问题上寻找突破口。
谷歌(Google)和甲骨文(Oracle)的这场世纪之战,始于2010年甲骨文起诉谷歌。
当时的背景是,Sun Microsystems在 1995 年开发并发布了 Java 变成语言,Java 后来大获成功,成为最受欢迎的编程语言之一。
在 2010 年,甲骨文以 74 亿美元收购了 Sun 公司,Java 也就归入了甲骨文公司旗下。
而在谷歌开发安卓系统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兼容性,也为了能让更多第三方 APP 开发人员尽快上手,就直接在安卓 APP 开发工具中复用了 Java 的函数接口(API)。
甲骨文起诉的原因是,谷歌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了这些函数代码,所以就构成了侵权,主要是版权侵权。起诉并索赔 88 亿美元。
在长达 11 年的诉讼中,争论的核心是,安卓系统使用 Java 的源代码,是否构成了侵权。
2005年,Google收购了Android。他们选择在Microsoft的 C#上使用Java,并与拥有Java的Sun Microsystems进行谈判,但未能获得许可协议。
2006年,Google拒绝了Sun提出的以2,000万美元的价格获得三年Java许可证的提议,外加Google与Android相关的收入的10%(最高2500万美元)。
2007年,Google公开发布了Android及其对Java兼容虚拟机Dalvik的使用。
2010年,Oracle收购了Sun,其 Java 相关的版权和专利权也就都纳入了 Oracle 账下。然后就提起了诉讼,指控Google侵犯了Sun的7项Java专利。
2011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了七项专利指控中的五项。Oracle要求最高赔偿60亿美元。无法达成和解。
2012年,Oracle和Google在旧金山地方法院受审,Google获胜。法院认为谷歌对 Java 代码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2014年,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指出API具有版权。
2016年,关于谷歌对Java API的使用是否“合理”第二次审判开始。
2018 年,甲骨文公司上诉,联邦上诉法院判决谷歌侵犯了甲骨文的商标权,并把案件发回加州法院,由加州法院来确定该赔给甲骨文多少钱。
2019 年,谷歌把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来审理此案。
2021 年 4 月,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谷歌胜诉。
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年迈的大法官们还是很有战斗力,为了做好这样一次判决,做足了功课。
大法官们首先知道了什么是API,也就是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应用程序接口。
简单来讲,就是编程中有很多功能是通用的也常用的,大家把常用的功能封装起来,做成一个接口,直接调用就可以了,而并不必把里边的算法源代码从零开始全部重新写一遍。
比如我们在用 Excel 的时候,有时候会用到函数求和(SUM),或者求最大值(MAX)、最小值(MIN)。我们需要用了,简单调用一下就可以了,微软在出品 Excel 的时候,就把这些函数都封装好了,我们直接调用即可。
谷歌的确使用的 Java 的部分程序源代码,但它做的工作主要也是封装成了 Java API,让程序员可以快速地调用菜单命令,就可以完成各种任务。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认为谷歌在使用 Java 语言的过程中添加了一些新的特性,给程序员提供了一种新的工具,并把它用在基于安卓的智能手机上。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法官们还在判决书中列出了 Java API 的示意图,简单明了,可以说很用心了。
Google总共拷贝了37个包,共计11500行代码,而Java 的代码总共有286万行代码,仅占0.4%。
很明显,谷歌的开发,扩展了 Java 的使用范围,而不是什么简单的复制和抄袭。
另外,最高法还从市场的角度对谷歌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评判。结论是,谷歌的安卓系统并没有伤害 Java SE 的实际或潜在的市场份额。无论谷歌有没有抄袭,Java 都不太可能在移动端市场取得进展。
应该说,美国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有着非常深远而深刻的影响。
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问题,一种编程语言所实现的功能和接口,是否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
从支持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一个算法、一个想法,一个公司把它用编程语言实现了,这个版权好像理所当然地就应该归这家公司所有。就像写一本书,书也有版权一样。
相比较而言,反对知识产权的角度却需要绕一个很大的弯。
布雷耶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中提到,API 是一个发送指令的界面,像是汽车的加油踏板,或者电脑的 QWERTY 键盘。
很明显,我们没有必要完全重新设计发明一种加油踏板,也没有必要重新设计一套其他的键盘。QWERTY 布局的键盘是谁发明的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他人都可以用。
谷歌所做的,就是利用部分现成的 Java 接口,以便程序员能够快速上手,没有必要把那些东西重新再来一遍。
第一个造轮子的人,如果把轮子的设计申请专利和版权保护,那么后来的汽车制造商要么支付巨额的专利费用,要么不造车。因为无论如何,轮子的设计还是绕不开那个圆形。
跟轮子必须是圆形的设计一样,很多算法,尤其是底层算法,实际上最简洁高效的代码大致都是一定的。就像 1+1=2 一样,怎么绕都绕不开其核心和本质。
而这些核心和本质如果被注册成了专利和版权保护的代码,那相当一部分程序员是无法开展正常工作的。
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也指出,谷歌这么做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程序员群体对它的熟练掌握,以及复用这个 API 所能导致的学习成本节省。
实际上,就是告诉大家,有些轮子不用重复造,有些设计可以重复使用,不构成侵权。
谷歌和甲骨文的世纪大战,必将对全球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产生深远影响,好在目前来看,这个判决是正面的,这在知识产权法日渐膨胀的今天实在是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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